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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
修改时间:2017-08-09 11:01:00 浏览次数:26次

商合函〔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国统制〔2016〕179号)。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的“填报要求”中增加“商务部定期对中央企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二)月报表报送日期由“月后2日内”改为“月后10日内”;

  (三)将月报表中原填报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改为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在月报表中增加填报“企业性质”(分为公有控股经济和非公有控股经济两类)这一必填项,并在附录中增加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说明”;

  (五)将CB2表中的“项目承揽方式”改为“项目承包方式”,分为传统承包、总承包、项目融资和其他等类别;取消“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两项指标下的其中项“设计咨询”;将原指标“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修改为“带动出口额”;

  (六)将CB3表名称调整为“新签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指标包括“项目明细分类”、“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承包方式”、“新签合同额”、“线路总里程”、“预计带动出口额”、“月末在外人数”;

  (七)将CB4表名称调整为“新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指标包括“项目分类”、“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承包方式”、“新签合同额”、“装机容量”、“预计带动出口额”、“月末在外人数”;

  (八)取消CB5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一)月报表报送日期由“月后2日内”改为“月后10日内”;

  (二)将月报表中原填报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改为填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在月报表中增加填报“企业性质”(分为公有控股经济和非公有控股经济两类)这一必填项,并在附录中增加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说明”;

  (四)将LW2表名称调整为“对外劳务合作期末在外人员构成”;

  (五)在LW3表“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明细”的“派出人数”和“月末在外人数”两项指标下增加对女性数量的统计。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商  务  部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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