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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外国工人雇佣法案》主要修订内容
修改时间:2012-10-31 10:29:00 浏览次数:63次

2007年5月22日,新加坡国会审议通过《外国工人雇佣法案》修订稿,并将法案更名为《外国人力雇佣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新法案》与《外国工人雇佣法案》相                                              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立法权限 
  《新法案》将原由移民厅负责的工作准证签发权和人力部负责的工作准证管理权合并,统一由人力部执行。《新法案》规定,人力部工作准证局负责签发并管理与所有外国人在新就业有关的事务,移民厅只负责外国人入境和居留事务。为此,新法案将旧法案中“外国工人”(FOREIGN WORKER)的表述改为“外国雇员”(FOREIGN EMPLOYEE)。法案名称也由原来的《外国工人雇佣法案》(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CT)更名为《外国人力雇佣法案》(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二、提高处罚并新增违法行为 
  (一)针对不法雇佣行为,《新法案》将雇主逃避劳工税、剥削工人福利等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处以相当于24-48个月的劳工税罚款或1年监禁提高到处以最高15000新元罚款或1年监禁或二者并罚。 
  (二)针对不法就业行为,《新法案》将外国人采用违法手段,通过制造假文件、为获得工作准证而虚假声明工资待遇、非法买卖、转换工作准证或持有伪造工作准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最高4000新元罚款或1年监禁提高到最高15000新元罚款或1年监禁或二者并罚。 
  (三)引入新的违法行为。《新法案》规定,在申请工作准证过程中,无论雇主或外籍工人明知向人力部提供了虚假信息而不予举报的,最高可处以5000新元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二者并罚。 
三、提高就业检察部门的执行能力 
   就业监察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会遇到一定程度的危险,而执法人员依据旧法案条例所配备的装备不足以有效制服一些具有攻击性的嫌犯,往往导致嫌犯逃脱,甚至有时执法人员受到伤害。《新法案》规定就业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可配备警械执行公务,并授权就业监察部门可以直接逮捕有如下严重触犯法规行为的本国或外国犯罪嫌疑人:非法雇佣;提供虚假信息;买卖或制作假工作许可;非法持有伪造工作许可并妨碍人力部调查。 
四、进一步扩大可引进中国工人的行业 
《新法案》进一步放宽对引进中国工人的行业限制,具体为: 
 (一)新加坡海事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75%的中国工人。 
 (二)新加坡制造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20%的中国工人 
 (三)新加坡服务业公司可以聘用不超过公司外籍员工总量5%的中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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