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招收制度
为扩大外派劳务规模,规范外派劳务人员行为,保障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外派劳务基地县(市)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中外派劳务是指向国(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行为。
二、区商务局负责对本地外派劳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外派劳务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外派劳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经营外派劳务业务。
三、各街乡要明确专人负责剩余劳动力统计,建立档案,随时与机构保持联系。
四、各街乡要建立外派劳务人员信息库,掌握外派劳务人员情况。
五、各街乡每季度向机构上报一次外派劳务人员花名册,实现资源共享。
六、各街乡负责本地外派劳务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确保外派劳务人员有关证件的真实准确。
七、经营公司必须保证外派合同真实合法,确保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境)后有劳可务。
八、面试前,中心可向个人适当收取一定费用,面试合格后转为费用,不合格的退还个人,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外派的不退费用。
九、中心每年年底对各乡镇组织招收工作进行考核,分别进行表彰和批评。
合同管理制度
为维护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订立劳务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劳务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条件:劳务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务保护和劳务条件、劳务报酬、劳务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劳务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解决以及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劳务合同订立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搞好管理。
五、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将定期对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强化培养人双方“重合同、守信誉”的意识。
政治审查制度
为保证外派劳务人员质量,避免外派人员出现违约行为,保持外派服务中心的良好信誉,制定政治负责制度。
一、政审的主要内容,本人是否符合本次外派人员招收条件、年龄、文化程度、经历等是否真实,个人品质、现实表现、性格、年龄、经济条件如何等等。
二、外派劳务人员报名时,由所在街乡进行初审,并建立档案,加盖公章,由社区及村委会主任签字,提出是否同意外派的意见,报街乡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街乡审批通过签字后,上报区餐派劳务服务中心。
三、面试人员确定后,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对街乡报来的身份证、简单证明等材料,要审批原件,发现有虚假材料的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有疑问时直接到社区或村户调查核实,对报名人员经审查排出名次,护膝名次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四、建立责任制。各级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政审工作,选择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从事政审工作。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哪级出现问题,追究哪级责任,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对因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给予工作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培训教育制度
为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使外派劳务人员走得出、留得住、干得好,制定本培训教育制度。
一、 培训机构
为保证培训质量,要选择有固定场所、设施完备的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保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制度,要有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必须建立培训人员档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二、培训内容
1、 有关法律法规;
2、 外事纪律、涉外礼仪;
3、 派往国家的政治、经济、人交、地理、民俗等;
4、 语言;
5、 专业技能。
三、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外派劳务人员人手一册。
四、培训时间
公共课程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语言和专业技能培训时间根据需要安排。
五、考试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外派劳务人员到省商务厅指定的考试中心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培训费用
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负担,培训机构必须明示收费标准,且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
七、中心明确专人负责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协调经营公司与培训机构关系,指导检查培训工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建立淘汰机制,参训人数要多于实际外派人数。在培训过程中发现纪律散漫、语言不过关或技能、体能不达标的,应及时淘汰,确保外派劳务人员质量。
体检防疫制度
为把好外派人员身体素质关,确保外派劳务人员顺利派出并履行合同,制定本体检防疫制定。
一、外派人员报名后,面试前安排他们统一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二、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要选择一家医疗条件好、信誉好的市级以上
三、体检工作由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统一组织,被检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体检。
四、体检结果由工作人员统一取回,未经准许的体检无效,体检表由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保存。
五、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把体检合格者的名单及时告知外派经营公司,体检合格者参加面试,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面试,体检费用自理。
六、面试合格后,在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外派劳务人员到中国检疫中心再次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工作人员领取,体检合格者,继续进行下一个程序,不合格者告知本人,中止进行下一个程序,并及时通知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调整人员,体检费用自理,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收取服务费用金额退还本人。
七、对隐瞒以往病史或体检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外派资格,所交费用不退,并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信息发布制度
为保证外派劳务信息真实可靠,避免上当受骗,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外派劳务信息发布由外派劳务服务中心统一向社会发布。
二、外派劳务信息收集可通过多种渠道,如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可收集外派劳务信息。
三、外派劳务信息由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筛选、选择适合当地劳动力资源和收费适当的外派劳务信息向社会发布。
四、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外派劳务信息,必须事先审核外派经营公司的资质,如资质材料为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外派经营公司印章,资质不全的不予发布。
五、如外派劳务信息收费较高,数量较大或第一次与外派经营公司合作,在发布信息前要认真向省市外派经营部门咨询信息的真实性,待核实无误后,方可发布。
六、外派劳务信息应包括派往国家、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派出前个人应缴纳哪些费用等内容。
七、对发布虚假信息或夸大工资待遇违规行为,外派劳务行政主管部门追究人的责任,给外派劳务人员造成损失的经如数赔偿。
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制度
为确保外派劳务人员改选合同、规避风险、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发生的患病、伤残、罢工、跳槽等事件。
二、严格办事程序,在实施外派劳务过程中,要使动员、招收、初审、体检、培训、派出以及派出后的管理的各环节都能做到公开、透明和合同化,要规范各环节的合同文本,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在合同上明确,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办理。
三、提供全方面服务,为外派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的劳务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外派培训服务以及回国后的跟踪服务,让外派劳务人员明明白白出国,安安心心工作。
四、广采信息,外派劳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在与省内外派劳务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发展与中央公司的任凭,减少中间环节。
五、外派劳务人员必须提供和办理出国履约担保手续,外派劳务服务中心与外派经营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及外派人员家属之间保持经常联系,发现恶习性事件苗头,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要协助外派经营公司处理,做好外派人员及其家属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如发生无理取闹或违纪问题,外派劳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向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外派人员所在城市、乡镇和有关部门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工商局等部门要协助外派劳务部门妥善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乱收费行为的发生,规范外派劳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一、外派劳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协商议定。
二、外派劳务人员报名时,必须明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凡招工简章未列出的不得再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
三、外派劳务服务中心收入实行收支明细账的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使用正式合法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其它收据。
四、体检费、国内应交费、面试材料费要按实际支出收取,不得乱收费。
五、对不使用正规收据和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按财务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外派资格,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六、严格财务管理,财务开支2000元以上,由服务中心集体研究决定,报销费用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和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
七、对各项费用按月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严格票据管理,明确专人开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金融支持制度
為解決出國務工人員支付外經公司中介服務費的困難,幫助外派勞務人員順利出國務工,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國務工人員通過面試體檢合格者,可申請出國務工小額貸款。
二、出國務工者憑戶口本、身份證和外經公司的派遣證及合同,經本中心核實後,憑中心介紹信,可在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15000元以內的小額貸款。
三、出國務工小額貸款實行擔保人制度,具體操作由農村信用合作社實施。
四、小額貸款可歸國後一次性還本付息,也可分期支付本息。
法律服务制度
为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从司法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讲座。主要讲解外派国家的劳工法、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告知外派劳务人员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三、对外派劳务人员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使他们在国外遇到侵权时,能及时与当地法律部门或使领馆取得联系,帮助解决问题。
四、对外派劳务人员与外经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常年法律顾问审查后进行司法公证,保证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和欺诈性事件的发生。